这又是一起道德和法律遭受伤痕累累的案例,这又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法律难题。扶老人被诬撞人,救人者以死证清白。如果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我们都效仿这样的解决办法,那是何等悲惨?如果在我们13亿多中国人中,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清白和尊严,只有用献出生命来抗争,这岂止是嘟嘟怪事!
据大河报2014年1月7日报道,数天前,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发生了一件“怪事”,该乡群星村村民吴伟青在驾驶摩托车往漳溪圩镇途中,路遇该乡中联村村民、拄着拐杖往圩镇同方向行走的老人周某,老人突然在吴伟青的身后摔倒,吴伟青随后主动上前搀扶并将老人送去医院和先期垫付医药费救治老人。然而,老人后来却指证是吴伟青驾驶摩托车撞伤自己,双方争执不下。数天之后,吴伟青以死来证明自身清白,跳入自家附近的一口山塘自杀身亡。
一个人的生命就这样悲惨地离世,实在是道德和法律的悲哀。事发当天,漳溪畲族乡中心小学老校长周育琴是目击见证人之一。对于吴伟青的自杀身亡,周育琴深感愧疚和惊讶,他说,这件事现在看来是变味了,老人肯定不是吴伟青驾驶摩托车撞伤的,因为吴伟青是个很老实的人,况且当时他的摩托车没有被撞的痕迹。而记者昨日从当地交警了解到,吴伟青驾驶的摩托车没有碰撞的痕迹,初步排除了吴伟青撞伤老人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像这样的事情,我们的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地介入,应当依法鉴定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澄清扶老人被诬撞人的事实,然后出具相关证明。如果我们的公安将管理部门不积极主动担当公正裁决的责任,就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多隐患,就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
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安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还存在着不予受理报案的悲催事件。因为根据他们的工作管辖范围,交警只负责国道、省道和县级公路上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置。至于乡村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就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了。由此看来,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与时俱进,不能让执法部门抱着过去的老黄历行政不作为,更不让法律法规在城乡之间留下法律空白和执法部门真空地带。即便眼下乡村公路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公安部门的刑事侦察和治安监管部门也应当积极主动负起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就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绝不能让那些有争议的矛盾和纠纷演变成人命案。
同时,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依法做出有关诬告他人的具体处罚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依法杜绝社会上的讹人现象不断发生和蔓延;只有这样,才能依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韩非子·有度》中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大意是,法是治国的重要保证,而执法的人又对法的效用起重要作用。执法者能有力地保证法的执行,就能使国家安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执法不力,就不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国家就会混乱、衰败。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集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同志在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那么,我们所有在母法——《宪法》的指导框架内,就应当使《宪法》的各种子法更加完善,就应当及时地与时俱进,绝不能使法律条文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使法律成为之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绊脚石,就会使法律失去社会公平和正义。
人们常说,善念修正道,善德需善举。然而,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道德也会失去平衡,道德也会使好人很受伤,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完善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和短板,才能使公民的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共道德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才能依法维护和弘扬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传统美德,才能依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和谐与稳定,才能全国各族人民相互帮扶,实现其乐融融的幸福生活。才能使社会和谐成为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