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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湖南永州被指“借断案夺妻占财”法官调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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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被指“借断案夺妻占财”法官调离法院
发表日期: 2014/8/24 9:05:56 阅读次数: 163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李俊杰

  中新网长沙8月23日电(记者 李俊杰)倍受媒体和网民关注的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法官周某被指借断案“夺妻占财”一事,有了调查处理结果。记者23日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鉴于法官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且影响恶劣,当地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另周某已被撤销审判员职务,并被调离法院。

  再审维持原判

  官方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5月2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冯某诉被告成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承办法官为周某),成某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年10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成某林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由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受理。

  2012年10月19日,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冯某、成某林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永州市中院终审后,成某林仍不服,向该市中院申请再审。

  据媒体报道,当事男子成某林,湖南永州人,今年50岁。他与前妻冯某于1998年相识,并于2001年育有一女。

  冯某说,闹离婚是源于她发现成某林在外有了别的女人,且那位女子也已怀孕。成某林对此解释称,他有外遇的原因是冯某曾对他隐瞒婚史。

  而成某林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不能接受的是冷水滩区承办该案法官周某“夺妻占财”:2008年,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周某在审理这起离婚官司时,将一套房子、一块土地判给女方冯某,而成某林获得的只有债权和女儿的抚养权。离婚案后不久,周某调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于2011年7月对成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到成某林向前妻支付了20万元。但此时,女方冯某与法官周某已登记结婚。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今年7月2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报道反映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某的问题,该院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将对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结果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同时,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对于报道涉及的案件问题,成某林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对生效判决不服,该院已立案再审,并于7月14日开庭审理,将会依法公正裁判。

  8月2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维持原判,判决书已上网公布。

  “以此为鉴深刻反思”

  对于舆论提及是否应回避的质疑,冷水滩区涉事法官周某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法律没有规定他们不可以结婚。

  “我们在2012年4月结婚,距2008年5月我担任法官做出的判决相隔4年,距2011年对成某林采取强制措施相隔1年。”法官周某表示。

  而中新网记者留意到,官方通报显示,2011年5月26日,冷水滩区法官周某与冯某结婚。该案正是由冷水滩区法院执行局周某负责承办。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冷水滩区纪委、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成立的调查组结论认为,经调查,二审判决生效后,冯某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周某作为冯某诉成某林离婚纠纷案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在调入执行局工作并与冯某结婚后,仍积极参与案件执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情节较重。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以此为鉴,在全市两级法院进行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进一步从严管理队伍,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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