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996年,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施救遭奸杀女子,却被认定为凶手。鉴于目前公之于众的证据 “铁证如山”,且再次得到“司法机构高层的指示”,呼格吉勒图获得平反昭雪应该指日可待。然而人们更关心的是,此案当初如何能经公检法三家被定为“铁案”,甚至在获得中央领导高度关注后,仍然拖了8年之久。类似案件中,造成冤案的许多迹象早已呈现出来,但冤屈者仍然经历了漫长曲折的申冤过程。在中国,冤案昭雪的成本为何如此之高?
申诉不仅无效,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危险
中国的冤案平反难,首先难在纠错机制难以启动,与其他一些国家设立了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的制度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伸冤人递交的材料并不像民事案件中的诉状一样,司法机关收到以后未必会认真进行审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一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因为当事人的申诉而主动启动救济程序的。
申诉不仅常常石沉大海,有时候还将给申诉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认罪伏法是在监狱中获得减刑的必要条件。多起冤案中不少伸冤者即使到了监狱也坚持申诉,宁愿放弃减刑的机会,张氏叔侄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在狱外,蒙冤人的家属如果坚持申诉,也可能遭受打压。佘祥林的母亲和哥哥就因持续上访分别被关押9个月和41天。出于恐惧,一些当事人在狱中根本不敢申诉。
另一方面,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上虽然规定了申诉程序,但比较笼统,而且受理条件非常苛刻,即便如此,司法机关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还常常违背立法,对于一些明显具有合理性的长期申诉,或是出现了新证据的案子也不管不问。
有学者研究近年来的20起冤案发现,他们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其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3起是因被害人“复活”。浙江张氏叔侄入狱后申诉无人理,真凶浮现后,同监犯人笑称他们“中了彩票”。赵作海入狱后同样不断申诉,直至彻底丧失信心,已经做好“认真改造”的准备以争取减刑,若不是被害人“复活”出现,赵作海的冤屈几无昭雪的可能。蒙冤者的一线希望仅系于中彩票般的极小概率之上,无疑让本应严肃的司法制度蒙羞。
一个被告与一群有权人士的博弈
冤案难以平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
比如,检察院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公诉人、批捕处长、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
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难以平反。因为后果影响面太大。还涉及公权力的威信。为一个被告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一般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一个,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告终。
“冤案模式”暗藏玄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升这样形容典型的中国冤案模式:“一抓进去就打,一样的命案必破的口号,一样的政法委协调,一样的公检法三家‘兄弟单位’联合办案,一样的屈打成招,一样的疑罪从有,后来,一样的被害人‘复活’……”除了正式纠错制度上的缺陷以外,冤案难以纠正的玄机也埋藏在这个典型的“冤案模式”中。
中国的命案破案率一直位居世界前列。这一成果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但其中难免出现急于破案和草率定案的问题。在近年来的20起冤案中,无一例外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吴鹤生案中,被告人遭受了71次刑讯逼供,最终司法机关仅凭其中一次有罪供认就将其定罪。
冤案难纠正往往还和“大局观”、“稳定观”等行政思维紧密相关。例如在佘祥林案件中,面对公安局提交的存在明显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也曾发回重审,但最终还是走向了有罪判决。其中关键的转折点就在于政法委牵头举办的“三长会议”(公安局长、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当时被害人家属召集了200多人多次上访,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出于维稳考虑,政法委出面调节,将若定罪本应判处死刑的疑案,从轻以15年有期徒刑结案。
有学者将此类因为政法委协调而造成的冤案称为“政法冤案”。2005年,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外,县级政法委一般不协调案件。中央政法委和省级政法委在实践中很少参与协调刑事案件,因此政法委的个案协调主要发生在地市级层面,而大部分已发现的冤案都涉及严重的暴力犯罪,一审管辖权在中院,与之相对应的正是地市级的政法委。
“错案追责”需要独立审查机构
实践中,有很多错案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客观原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非常轻微,甚至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在冤案追责时,要对司法错误做区分。司法人员受贿或者出于其他私利枉法裁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刑事责任的责任,则要非常谨慎。这将避免因为牵连多人担责而导致案件迟迟不得重审的局面。
而在目前已知的所有冤案中,不论是受指派还是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都尽到了辩护责任,无一例外提出了种种质疑,大多进行了无罪辩护,但同样的,他们的辩护意见无一例外均被忽视。这在刑事司法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是极为不正常的现象。按照法学学者王禄生的计算,2006至2010年公诉案件的无罪率仅为万分之三点二,无罪率畸低意味着刑辩律师的作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严重抑制了,这也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律师的作用应该得到进一步突出。
此外,在国外经实践证明更为有效的纠错机制应该引入独立的错案审查机构。1997年,英国成立了错案复查委员会,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独立机构,包括100多名律师、学者和普通民众,每年均复查上千起案件,从中发现近百起潜在的冤案,提交上诉法院复审。一旦提交,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根据统计,该委员会提交的案件中大多数都获得改判。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通过民间组织帮助蒙冤者洗脱罪名。例如美国的社会组织“洗冤工程”是由法学院教授和律师成立的,通过DNA证据寻找冤案,已经帮助数百人走出监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