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场民事纠纷。2013年4月22日,这场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环节。没想到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宜春市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警方将前往宜春协商解决的安徽福瑞德公司5人送进看守所关押。办案人员要求必须支付500万元到宜工集团账户,才能取保候审。福瑞德公司不得不同意对方起草的“和解协议”,并在看守所签字后才被取保候审。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编辑室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 (11月20日《人民网》)
安徽的这家公司和江西的这家公司之间的纠纷,究竟孰是孰非?这个我们不得而知。纠纷总是复杂的,复杂的事情需要法律来解决。事实上,这起案件走的也是法治的道路。案件已经进入了法院诉讼环节。遗憾的是,当地警方公然打破了这种法治的和谐秩序。在已经进入司法环节的情况下,强行介入民事纠纷。
这起雾霾重重的事件里,有着诸多的问号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反思,亦需要涉事警方回应。
其一,案件审理警方为何横插一脚?假如说,这起案件还没有进入司法环节,只是普通纠纷,如果江西的这家企业以“经济诈骗”去当地警方报案的话,当地警方应该是有权力介入的。但是,介入的时候还有一个标准,就是能够明确这起事件属于“经济诈骗”。而实际上,这只是因为产品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而当这起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警方是无权介入的。是非曲直只能等待法院的依法审理。试问,干扰已经进入司法环节的案件,警方依据的是哪一条?
其二,双方协商警方为何拔刀相助?暂且不说,警方没有权力介入已经进入法院环节的案件。即使放下这一条不说,警方的做法也是有问题的。什么叫双方协商?就是当事双方坐在一起进行协商,如何用更简便的形式,化解矛盾,达到满意效果?这才是协商的宗旨和意义所在。警方能不能参与这样的协商?当然是可以参与的。但是,在协商的过程中,警方只能站在中间人的角度,而不能选边站队。值得疑问的是,在这起事件的处理中,警方竟然犹如风雨江湖,为了一方拔刀相助,这已经脱离了协商的本意。协商变成了胁迫。
其三,强迫和解还有没有法律效力?最后这一点,是最值得关注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失去自由之后的强迫上,则签下的所有文书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这起事件中,安徽的公司虽然也签了字,也打了款,但是很显然的是这不是他们的本意,他们是在“不签字不放人”,“不打款别想走”的困境中违心的举动。那么,这样的“和解”还是“和解”吗?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正如《人民日报》发问的一样:诉讼中“民转刑”是否蹊跷?岂能在看守所“强迫和解”?刚刚闭幕的中央全会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对法律法规的敬畏,而是权力的手不敢去逾越法律的尊严。不是我们不怀好意,试问, 看守所里的“强迫和解”有着多少“吃肉喝汤”?
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