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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律师变身法官江苏司法改革为人才入编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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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变身法官江苏司法改革为人才入编预留空间
发表日期: 2016/7/3 16:46:11 阅读次数: 148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律师变身法官江苏司法改革为人才入编预留空间
发布时间:2016-07-01 14:17 星期五
来源:新华日报

26日,新华社正式发布《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全文。今后,律师或大学教授可以改行当法官、检察官或从事立法工作了,这一司改新政如一石击水,引起强烈反响。

法律职业互换

有了常态化制度设计

《办法》明确: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这无疑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发云深有感触。早在2009年,陈发云作为中方代表参加首届中美法治与人权研讨会时,曾与参会美国商务部的总法律顾问专门探讨过美国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转换问题。次年参加第二届研讨会时,陈发云又向美方专家提及该话题,当时有我国参会官员提到司法部正努力推进这方面工作。“中央出台这份政策文件,打通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立法者的职业转换通道。”

以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律师、立法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专业化力量。在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王向阳看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有利于优化立法、司法队伍结构,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以往,法官、检察官转行做律师没有障碍,而律师要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至少得经过公务员考试。现在不但规定公开选拔主要采取考察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进行,而且明确职业互换常态化、制度化。”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最根本的是相互尊重。”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认为,以往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官、检察官在体制内,而律师在体制外。现在有了互联互通的管道,共同体成员间加强交流,将有效促进互相尊重。“同时,这一制度设计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利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相衔接,提高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

想进入法检队伍

“门槛”并不低

职业转换的通道虽然打开,但律师、法学专家要想进入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队伍,“门槛”并不低。

《办法》规定,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等4个方面的要求。比如,要求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从业声誉良好;要求法学专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5年以上,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上述从业资历年限,考虑了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逐级遴选制度相匹配的要求。”有专家解读。

《办法》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7种情形。除5种违法违纪情形和兜底条款外,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这是比较新的要求,目前法官、检察官从业要求中还没有这样的规定,既体现相关从业者要对国家忠诚,也是反腐败的必然要求。”省委政法委有关人士指出。

《办法》要求,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薛济民认为,这些“条条框框”实际上是为新入职者立下的职业规矩。“它们体现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更是保障独立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

提高待遇和职业尊荣感

吸引更多优秀人才

《办法》规定,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要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发挥行业管理服务组织的优势进行前置评估,是保证选拔结果准确性的保障机制之一。”薛济民说,省律师协会将严格把关,推荐真正德才兼备、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律师。

法院、检察院的现有编制如果满员了,律师、法学专家如何加入?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遴选制度时,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记者获悉,我省首批304名员额制检察官已经产生,员额制法官试点工作也在推进。首批员额制检察官只占试点检察院在编人员的25.6%,首批员额制法官的比例也不会超过30%。省委政法委有关人士表示,我省制度设计中实际上已有考虑,既为这次没有入额、以后符合条件可以入额的人员,也为优秀的律师、法学专家入额预留了空间。

当前法官、检察官队伍面临对内压减员额压力大、对外吸引力不足等问题,这次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待遇。比如,实行员额制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的方法之一;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也是提高法官地位的途径。“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司法公信力和职业尊荣感的不断提升,将吸引越来越多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职业。” (记者任松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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