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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张纸条引出"雇凶杀人案" 嫌犯均被判无罪
发表日期: 2016/7/3 16:12:50 阅读次数: 143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南宁一张纸条引出"雇凶杀人案" 嫌犯均被判无罪

2016-07-03 10:01:19 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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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宁“雇凶杀人案”一审法院不采信警方多项证据判无罪 检方抗诉:法院违法排除合法证据)

南宁商人魏先生蒙了。

两年前,他发现有人连环雇凶要杀他,魏先生随即报警,5名疑犯相继落网。但是,近日被法院推翻原本已经落定的案件,一审作出无罪判决,理由是警方办案有种种问题,即使部分嫌疑人当庭认罪,多项证据也均不被采信。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有错误,随即提起抗诉。有法学专家建议,排除非法证据,需明确操作规范,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也不能放纵犯罪,甚至给司法人员留有司法寻租的空间。

法院究竟是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还是另有隐情?魏先生正在等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只求保我不再遭受杀身之祸。”

一张纸条引出“雇凶杀人案”

魏先生已年近六旬,是南宁一家置业公司法人代表。

起诉书显示,20 14年4月28日,魏先生收到一张写有电话号码的神秘纸条。一名陌生男子通过他所在公司前台转交,并称有“要事”相谈。见面后,这名凌姓男子告知有人出价10万元谋杀他,杀手就是凌某。凌某认为价码不值,但需向所雇之人交差。于是,魏先生按照凌某要求,模拟绑架样子拍照,此后两人各自离开。

自从与凌某见面后,魏先生终日惶恐不安。4个月后,他还是向警方报案了。警方顺藤摸瓜先后抓获杨某某、杨某生、莫某祥、奚某安,另有一人覃某辉投案自首。警方多次审讯,他们都承认雇凶加害魏先生的犯罪事实。

覃某辉是此案“主谋”,多方证据指向其杀人动机,是因魏先生起诉其投资的两家公司,可能致其亏损。他因此指使奚某安雇杀手杀魏先生。奚某安又找到莫某祥具体操办雇凶杀人一事。他们逐级提供了魏的相关信息,覃将20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奚某安用做杀人的酬金,奚又将100万元交给了莫某祥。莫又雇杨某生,杨又找到杨某某,确定最终由凌某具体实施。这是警方庭审前调查的结果。

除凌某外,警方刑事拘留了其余5人,理由是凌某在该案中行为轻微,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检方最终向法院指控这5人雇凶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先生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

3人当庭认罪 法院最终均判无罪

本案一审从庭审到判决都发生了逆转。5人中3人当庭承认雇凶杀人,一人承认受指使欲加害。但多方证据所指的此案主谋覃某辉却当庭翻供,理由是曾遭到刑讯逼供。

随即,各方举证并对此展开激烈争议。争议的焦点有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能否采纳?

今年5月,该案历时9个月审理后有了结果。一审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5名被告无罪。一审法院认定无罪的理由是有被告庭前供述与庭审时认罪种类不一致;虽有雇凶钱款往来供述,但与钱款分配事由供述无法相互印证,致证据链断裂;共同犯意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等(注: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王基生律师解释,共同犯意就是共同犯罪过程中,一起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共同的犯罪意思)。

除此之外,因覃某辉翻供指其被刑讯逼供,加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法院将其庭前承认雇凶杀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检方:法院违法排除合法证据

5月3日,魏先生向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方三天后抗诉。“一审法院判决违法排除合法证据,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检方认为,除覃某辉当庭翻供外,其余4人从侦查到庭审阶段均承认加害被害人,且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还有物证佐证。

而对法院以覃某辉庭前口供无同步录音录像、涉嫌刑讯逼供为由,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检察院对此亦提出反驳意见,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另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它重大犯罪案件以外,在讯问过程中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苏雄华告诉南都记者,该案部分言词证据虽涉嫌非法取证,但应进一步查明是否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由于本案是故意杀人罪预备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犯罪案件,即使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也应采纳。

魏先生再次陷入恐惧之中,担忧杀身之祸再起。他家里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晚上也不敢再出门。目前该案的二审程序已启动,或将于今年8月开庭。

“生命安全明显受到威胁,为何报案后警方已抓人,检察院也起诉了,可一审却是如此结果?明明有人当庭认罪,为何法院又认定他们无罪?难道有人犯了罪,到法庭翻供就可逃脱罪责吗?”魏先生向南都记者表达了他的诸多疑惑。

声音

法学专家:

排除非法证据需明确操作规范防止司法寻租

该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因证据的合法与非法、是否予以排除,引发法院和检方相互博弈,最终导致案件争议诸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平对此的看法是,如果认为有刑讯逼供情况,就可申请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律师告诉南都记者,非法证据排除曾经被认为是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重要制度设计,但在实践中法官很少敢于真的排除“非法”证据,往往是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公诉人出具一个侦查员或侦查机关的“合法”取证的说明,最后法庭以辩护人或被告人不能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不予排除。

有法学专家建议,排除非法证据,需明确操作规范,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也不能放纵犯罪甚至给司法人员留有司法寻租空间。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苏雄华建议,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需要排除的是非法证据,并非排除涉案的所有证据,更不能将证据之间的细微差异视为相互矛盾而不予采纳。程序正义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不能罪及无辜,也不能放纵犯罪。

张平教授也建议,排除非法证据,需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操作,做到既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又严格依法办案,采用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犯罪。

杨泽宇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刚 卫佳铭责任编辑:杨泽宇_NF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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