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报道】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北京成立协调小组严打两类金融违法行为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南宁300多户业主齐告开发商
 最高法拟规定法院可禁止辩护人出庭 引发争议
 女子挪22万公款喂养流浪猫狗 庭审称其爱心泛滥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从无到有的律师
 记者遭拘传续:西丰县被指占用农田建工业园
 广西警方通报:4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传
 上海被查房地局处级官员涉及土地出让受贿
 民营石油大亨龚家龙被诉5宗罪涉案金额31亿
法律报道 →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从无到有的律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从无到有的律师
发表日期: 2008/10/30 6:48:26 阅读次数: 460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08年10月29日11:38  京华时报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从无到有的律师
1992年8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组织北京市12家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开招聘律师。

  2008年8月底,月坛大厦吴栾赵阎律所内,张思之、吴以钢、董秋娜分居三张办公桌后,相距不足10米。

  前推30年、20年、10年,他们分别是北京垂杨柳中学的语文老师、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外地来京的一名企业会计。

  始于1978年的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在30年间身份渐变,令他们3人的人生发生了巨变。与此同时,一些普通的中国人,也在国家公权面前,首次获得了一支独立的制衡力量。

  【20年制度真空】

  1979年8月,接到北京市委开会通知时,张思之52岁。这一刻,他是垂杨柳中学的高三语文老师,正在审定高考的语文试卷。

  “会前保密,去了才知道,市委书记李立功宣布要审判五大领袖,要求我们这些老政法归队审案子。”张思之对归队的要求很不情愿,在座的那些老政法们彼此都能理解。

  张思之,北京市律协第一届副会长、“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辩护小组组长、《中国律师》杂志创办人。

  23年前的1956年,新中国风华正茂,29岁的张思之法官意气风发,身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法律优等生,张思之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组织与行政关系全在法院,办公地点设在北京法院的大楼内。”当年年初,《人民日报》刊登的一则不起眼的出访消息,解释了张思之这批法官组建顾问处的政策动力:司法部副部长带队赴苏考察,以筹建既能体现现代司法文明、又能适应中国社会客观需要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世事难料。仅仅一年,仅仅办了一个半案件,“坚持资产阶级立场”的张思之就被打成右派,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动改造。环顾四周,张思之并没感到太多的难堪:北京市原有的三个法律顾问处中,两个主任被打成右派;从业的100多名律师中,30%的骨干律师成为右派。

  1979年,张思之等老政法接获市委书记下发的审案通知,原因有二,一是依照政策应该恢复张思之等老政法的清白之身,二是此前不久的中央64号文件要求全面恢复公检法,人才奇缺。

  这年9月,因为难以抚平法院将自己打成右派的创伤,张思之选择回到律师行列。他复出之后碰到的第一个案子,就是“林彪、江青反革命案”。

  有意思的是,昔日亲手砸烂公检法的江青,身陷秦城之后,第一个想到了为自己找律师。“她最早提出来想找律师,点名大律师史良,她认为史良敢说话。但史良岁数很大,又是人大副委员长,国家领导人,显然不合适。”

  允许江青等人聘请律师的决定来自当时的两案指导委员会——张思之回忆称:“经历了那么多的社会动荡,人们期盼消除人治带来的混乱。最高层有远见:安排公开审判,安排律师进行辩护,向社会发出法制恢复的信号!”

  不久,坐在10人辩护小组的中间,张思之为自己的委托人李作鹏抹去了2笔指控。次日,这一照片传遍国内外。配文称,是次公审,揭开了中国法制社会的新一页。

  【政府雇员】

  大门徐徐打开,就再未合上。5年之后,张思之所在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招进了第一批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吴以钢,是其中的一个。

  吴以钢,北京吴栾赵阎律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

  吴以钢毕业于北大分校中文系。“大一刚过,学校就下发了一个通知,新设了法律系、历史系等几个应用专业,鼓励所有的学生转读这些专业,说社会急需这些人才。”

  那一刻,放眼全国,很多高校都有类似举动——64号文件颁布后,为了跟上各地政法机关恢复的步调,全国很多高校都做了类似的专业调整,大力培养法律等急缺人才。

  毕业时,吴以钢的100多名大学同学,分别进入了北京市各个司法机构,好动、爱辩论的吴以钢,则被划进了北京市律协。“系领导把关,看谁性格适合哪个机关,就安排谁去哪里。没人有意见,因为不管去哪,工资、待遇、社会地位都一样。”

  工作第一年,吴以钢在通州法律顾问处实习办案。吴以钢回忆称,当时穿的是司法局配发的蓝色大棉衣、按月领取行政23级工资,身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办案,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客观地说,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坏人’也能获得必要的帮助,家属们当时已经很高兴;法院、检察院、律师当时的关系,相对单纯,不像现在这样有着太多的利益冲突和隔阂,律师工作的环境当时很宽松。”

  1983年,正是中国司法的一个特殊阶段——第一次严打令数以万计的案件涌入各个法院,一些违反律师职业基本伦理的事情屡有发生。吴以钢回忆称,为尽快处理这些案件,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们被召集到一起开大会,司法局领导特意上台指示“要讲纪律,要积极配合公检法工作,不要纠缠枝节问题”。

  事实上,这时的中国律师,偶尔还需承担一项今后难以启齿的工作——说通被告人尽快上诉。当时死刑案子太多,中院审不过来,就下放了一些到基层法院。其中一些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不上诉,就必须要等到法定的10天期满才能执行枪决,如果他们上诉,经过快速驳回等一系列程序,5天就可以执行,以便配合不时举行的公审大会。

  这样的局面没能持续太久,渐变在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悄然发生,律师很快转入了商业化轨道,维护当事人利益成了大多数律师的选择。吴以钢回忆说:“没过几年,官司就越来越多。经常是还没开门,当事人就堵住了办公室的门。社会观念变了,以前大家觉得,打官司是丢人的事,现在则被视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渠道。其次,国家提倡的多劳多得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律师的收费标准开始松动,多办案子多赚钱。”

  同一刻,国门也在打开,现代律师制度开始涌入。1989年,吴以钢参加了第一届中英律师交流项目。1990年底他回国时看到,北京已陆续成立了4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洞悉先机的一批律师已经闯出一片天地:同学龚沙,成了专打名人官司的知名律师;朋友武晓冀回国后创办的君合律所,业务突飞猛进。

  1994年,与4位同事共同出资10万元,吴以钢成立了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完成了自己从政府雇员到人民雇员的转变。

  【人民雇员】

  2004年,吴以钢的律所搬入高档写字楼月坛大厦。此刻,董秋娜应聘进入他的律所工作。

  董秋娜,黑龙江人,1995年毕业于黑龙江一所学校的财务专业。来京后,她一直在一家服装外企做会计。“工资不低也不高,但每天和数字打交道,没有成就感。换个工作吧,一般都需要北京户口。律师,大概是最早取消户口限制的职业了。”

  1997年,被户口逼得没有办法的董秋娜,开始自学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升本”。这一年,开办律所已3年的吴以钢,完成了自己的第一个3年计划:有一些固定的案子,搬进了一处更大的办公地点。开办之初流落街头的担心,已不复存在。

  定格在这一刻,律师制度正在中国飞速发展。3年前,迫使吴以钢等人与“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脱钩”的合伙制改造已经完成。社会上,大部分律师已经彻底地从国家雇员转变成了自由职业者,无须经过复杂的人事招考即可进入;日趋自由的工作性质,相对较高的收入,令法律职业在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升温。

  董秋娜参加的是2002年的第一届国家司法考试,并以266分的高分通过。“这一年,原来的律师考试改为了司法考试,律师、检察官、法官三考合一,两年考生集中到了一起,全国共有36万多人报名,最终有24100多人合格,及格率不足7%。”回首1986年首届律师考试,早已今非昔比——当时仅1.5万余人参加,就有1万人过线。

  2004年,董秋娜进入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做了一名薪资律师。她回忆称,张思之等第一代律师不时遇到的当事人动辄下跪、感激涕零的现象,已经成了遥远的传说,当事人投诉律师的事情不时发生;吴以钢等人遇到的当事人堵门的情形,也不复存在,成了人民雇员的律师,需要自行找饭吃。

  董秋娜感受到了激烈的竞争。“自考时的很多同学,大多数都没选择做律师。这个行业压力太大,首先是寻找客户,大多数时候你会面临众多同行的竞争,总有人愿意承受比你更低的价格;其次,你要面对还不完善的司法环境,很多法律规定好的程序,实践起来有太多莫名其妙的障碍,你会感受到比其他职业更多的挫折感。”

  但在另一个层面,普通老百姓直接感受到了律师作为人民雇员的好处:律师的服务越来越好,越来越尽心。“法律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应据法力争,但基本的营利动机都没了,还能有什么机制能保证这一点呢?”

  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董秋娜的个人境遇也在逐渐改善,她在南三环买了房子,成了家。

  【身份的三次转变】

  张思之、吴以钢、董秋娜是改革开放以来三代律师的典型样本。在他们迥然不同的人生轨迹背后,中国律师在国家层面完成“从无到有”、“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中介”、“从商业化到社会责任”的三次巨变。

  第一次巨变,是从无到有的重生。

  1950年,认为律师制度是剥削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新中国下发《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知》。1956年,依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理念,司法部副部长带队去莫斯科学习律师制度;1957年,律师制度在反右中再次被取缔;1979年,最高层决意实施法治,出台64号文件。

  64号文件,全称《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份文件构架了今后30年的中国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的一些提法,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院、检察院、律师三方

  互相监督;党委不得审批案件;严禁公检法机关以侮辱人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对待当事人等等。

  第二次转变,则是律师从政府雇员到人民雇员的商业化转型。

  1994年,吴以钢开办合伙律所完成自己从政府雇员到人民雇员的转变过程时,北京市司法局正在推行合伙制律所的试点。

  试点的精神动力来自1992年的邓小平第二次南巡。这次南巡中,面对当时突出的社会矛盾,邓老要求剔除思想禁锢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律师制度方面,时任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的周纳新回忆说,“恢复几年后,一方面,社会对律师的服务需求很大,律所门口天天有人排队,但发展律师需要国家编制;另一方面,大家都吃财政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旧的分配体制、管理体制与社会迫切需求律师服务的现实,成了一对难以化解的矛盾。”

  同时出现的还有国际上的质疑之声。“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我们到中国投资,发生的矛盾主要是与各级政府之间,你们领取国家的工资,一仆二主,怎能保守我的商业秘密?怎能为我尽职尽力?”

  1994年,社会上律师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在邓老言论的荡涤下,悄然息声。1986年开始的合作制试点,此刻优点尽显: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出钱,三权制衡的立法目的就能实现。

  第三次转变,则是律师从商业化到社会责任的回归。

  大约在2004年,也就是董秋娜成为吴以钢同事的那一年,法律业界开始反思律师商业化带来的弊端:对抗的目的达到了,但是泥沙俱下,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在金钱的冲击下岌岌可危。3年后,意见终于上达庙堂。

  2007年,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额外加上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三项使命。

  回顾30年的律师变迁,张思之表示,“设计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令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时,有一个基本的救济渠道,有一支独立的制衡力量。”

  【职责与困惑】

  2008年8月,北京月坛大厦。张思之、吴以钢、董秋娜这三代律师人的办公桌,直线距离不足10米。然而,他们各有各的忙碌。

  8月底,董秋娜在自己的办公桌前研读6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律师法。

  办案中,这位出道已久的律师,还是会不时地遇到个别办案人员的挑战,“没罪,我们要他来这干什么?律师有啥用,走个程序就行了,别挑刺。”董秋娜称,每一次,她的回答都是,“不是我对你挑刺。这不是律师的权利,而是一个公民的权利。你希望你的这些权利被人剥夺吗?”

  8月底,城市的另一端,年过半百的吴以钢是一名奥运志愿者。他和同行金莲淑、方雯一起,带领着31名分别精通7种语言的律师志愿者,在媒体村内为各国记者提供语言服务。

  同样是8月底,81岁的张思之宝刀不老。同龄人中,其他人已在家中颐养天年,只有他还奔波在代理案件的路上。他坚持不用手机,但依然有当事人找到他,请他代理一些棘手的案件。过去20多年中,他的办案名单中,增添了很多敏感的名字: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88年)、鲍 彤“泄密、煽动案”(1992年)、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1995年)、“郑恩宠案”(2003年)、“黎元江案”(2004年)、“聂树斌案”(2005年)

  2007年的一次生日聚会上,这位80岁的老律师被称为:“一个真正的理想主义者。所谓真正,是他比通常的理想主义者更多行动而非话语,更多耐性而非雄心,虔诚于过程而非结果。”

  8月24日,这位老人说,这是社会给予律师这个职业的荣耀和期待。次日,这位一周前眼睛刚刚动过手术的老律师奔赴河北等地。那里,蒙冤青年聂树斌的案子,等待他的申诉结果。

  本专题与新浪网合作 记者 王阳


上一篇:我国民告官案一年10万件以上 胜诉率不足三成
下一篇:湖北黄冈一法院再现“早产”判决 比开庭早8天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图书馆 正义网 法律教育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法源法律網 经济法网 法律专家论证网
法制网 诉讼法学研究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证据法网 公法评论 中国私法网 香港律政司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中法网 中国民商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诉讼法律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行政诉讼网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后台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9 广西为您服务专业律师网-李坚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作单位: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B座10楼1012、1013室
电话:0771-2627883 手机: 13878185616 联系人:李坚东 律师
E-mail:100868366@QQ.COM QQ:100868366,微信:WinWin668899。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