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报道】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北京成立协调小组严打两类金融违法行为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南宁300多户业主齐告开发商
 最高法拟规定法院可禁止辩护人出庭 引发争议
 女子挪22万公款喂养流浪猫狗 庭审称其爱心泛滥
 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从无到有的律师
 记者遭拘传续:西丰县被指占用农田建工业园
 广西警方通报:4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传
 上海被查房地局处级官员涉及土地出让受贿
 民营石油大亨龚家龙被诉5宗罪涉案金额31亿
法律报道 → 新疆17吨陨石官民争夺案重审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新疆17吨陨石官民争夺案重审
发表日期: 2018/1/8 21:32:44 阅读次数: 161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新疆17吨陨石官民争夺案重审

新疆阿勒泰牧民朱曼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17吨的陨石,并一直保管了25年。直到2011年,这块陨石被阿勒泰政府拉走了。

朱曼提起诉讼,希望阿勒泰政府归还陨石,法院一审、二审均裁定驳回起诉,朱曼提出申诉,新疆高院将该案发回阿勒泰地区中院重审。201813日,重审判决下达,法院驳回了朱曼返还陨石的诉讼请求。

陨石法律上的归属到底是谁?这份判决还是没有提及。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称,朱曼已准备上诉。

法院: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陨石是他们的

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19867月,哈萨克族牧民朱曼在阿勒泰市红墩镇克勒铁克依村辖区放牧时,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石头,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家人、邻居及村委会,村委会让朱曼和家人看护这块石头。

20119月,朱曼从有关负责部门处收到了2万元的看护费。其后,这块石头被检测为陨石。当年,阿勒泰市政府对该陨石进行保护,将其搬到市区。

庭审中,本案的焦点为原告的诉讼合不合理,被告应不应该将陨石还给原告

原告朱曼诉称,克勒铁克依村村委会2008316日提供的证明证实,该村认定第一个发现陨石的人是朱曼,并且朱曼是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发现的该石头,石头的使用权归原告。

然而,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村委会不具有确定该石头所有权的权利,该证明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只承认石头是在原告草场上发现的。

对于朱曼陨石所有权的主张,阿勒泰市政府也提出了异议,其在法庭上称,此案中的陨石属于自然资源,且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因此,陨石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行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曼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虽然要求被告阿勒泰市政府将陨石还给他们,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陨石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而且原告在20119月已收到了2万元的看护费。因此,不支持原告让阿勒泰市政府返还陨石的请求。

在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看来,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其称,对于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陨石法律上的归属到底是谁?这份判决还是没有提及。孙毅认为,这块陨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尚存争议。但是在牧民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政府强行运走陨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恢复原状。

阿勒泰政府:陨石有被盗可能,搬走是为了保护

据重审判决显示,阿勒泰市政府称,2011年市政府将陨石搬到市区,是为了对它实施保护

庭审中,阿勒泰市政府称,陨石在红墩镇原告的草场上时,就已经有不少人对它感兴趣,陨石有被盗的可能,而且上面已经留过痕迹。原告朱曼也表示,曾有一些商贩自称是他们先发现的那块奇石,并采取各种方法试图将石头搬走。但是我们认真履行政府交给我们的职责,保住了该石头。

在哈萨克族文化中,这些天外来客被称为安拉的眼泪

新疆是国内公认最大的陨石富集区,当地就有数百位猎星人。而国内陨石交易市场的混乱,早已是业界公认的事实。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曾刊文,早在2000年,新疆阜康市一居民就将自己发现的一块一吨多重的陨石暗中买卖。5年后,这块陨石被切割数块公然出现在美国市场,每克售价高达300美元,超过黄金。

而该案中被争抢的这块陨石的重量,现为中国第二,世界第四。

据相关媒体此前报道,这块陨石属于铁陨石,呈不规则的圆锥体,高2.3米,底部直径为1.5米,重量为17.8吨,仅次于目前国内第一大的陨石银骆驼

在孙毅看来,此案的意义远不止案件本身。如果对发现者、保护者不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偿,甚至强行征收,很可能促使陨石被贩卖,甚至流失国外。

 


上一篇:柳州一男子贷款投保不久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下一篇:男子醉驾致6死 最高法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改判无期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法律图书馆 正义网 法律教育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法源法律網 经济法网 法律专家论证网
法制网 诉讼法学研究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证据法网 公法评论 中国私法网 香港律政司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中法网 中国民商法网 中国宪政网 中国刑事法律网 中国诉讼法律网 中国法学网 中国行政诉讼网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后台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9 广西为您服务专业律师网-李坚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作单位: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B座10楼1012、1013室
电话:0771-2627883 手机: 13878185616 联系人:李坚东 律师
E-mail:100868366@QQ.COM QQ:100868366,微信:WinWin668899。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