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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西安一法院依莫须有法律条文判案 记者采访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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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法院依莫须有法律条文判案 记者采访遭拒
发表日期: 2009/4/11 8:39:50 阅读次数: 243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相关法律根本没有第一百七十七条,但法院的判决书上却写着"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4月9日,拿着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吕师傅很气愤,这样的“依据”让他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当日上午,吕师傅与亲哥哥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判了下来,让他略感轻松,但判决书中出现的问题却让他再次陷入了困惑。


  2008年4月,在家中排行老四的吕师傅被大哥、二哥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子。吕师傅告诉记者,他父亲很早就去世了,自己和母亲一起住在位于南小巷人民西村的家里,也一直照顾母亲直到她2002年去世。2007年底,家里的两层四间住房拆迁,次年初两个哥哥就把他告上了法庭。“我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两个哥哥从来没有尽过赡养母亲的义务,但法院最终判决他们继承住房一间半,其余两间半由剩余的四兄妹继承。”

  在详细看过判决书并咨询了律师后,吕师傅发现,判决书上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是有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有六十四条,哪来的一百七十七条,法院是根据什么法律判的呀,这不是胡闹嘛!”吕师傅觉得很纳闷。他表示,自己一定会上诉,拿到一个公正的判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富俊律师在查阅了相关法律后告诉记者,该《意见》中确实没有一百七十七条,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昨日,记者来到莲湖区法院采访,但被法院办公室主任以“办案法官成根平不在”为由拒绝。据《西安晚报》报道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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