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司法制度忽视中国法官人格独立性 审判权受干预
基层法官曝司法为民难处:县法院1年跑走20精英
台湾司法改革经验:司法改革不能没有律师参与
社会舆情应理性看待司法腐败 改革打折恐造恶果
回到司法改革的真问题
张千帆
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进行了10个年头,今天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
在法治国家,虽然官员腐败也偶有所闻,司法腐败还是十分鲜见的。但是在转型中国的改革过程中,不仅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吃了原告吃被告”早已成了市井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而且腐败方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譬如,一些地区的法官违规经营入股企业,竟雇佣职业经理人作为“替身经理”帮助打理。今年“两会”期间,一位广东代表当场揭露某市副检察长到处滥用检察权为自己捞好处,被老百姓称为“打捞队长”。
责任归谁
10年改革不能说没有成就,但是改革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问题。问题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却见仁见智,而不同的归责方式决定了不同的改革方向。
一种归责方式,是将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简单归咎于司法改革本身,认为过去10年主张的司法职业化造成法官高高在上、照搬法条、脱离群众,致使司法判决不能“让人民满意”,主张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回到“田间地头”、深入群众办案。
河南省高级法院就是推行“司法大众化”的急先锋,该院院长的一句名言是“你要穿法袍就和群众保持距离了”。据说河南法院改革的第一项措施是推行“马锡五审判”,以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为目标,同时重视调解和接访,“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这类改革不乏新意,但基调是回到改革前的司法政治化状态,强调司法不仅不能独立,而且需要加强政治控制和监督。
另一种归责方式则针锋相对,认为司法不公和腐败恰恰是因为改革不到位造成的。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制度保障,而在权力干预无孔不入的制度环境下,司法腐败只是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必然体现而已。
10年司法改革确实产生了一些可见的成效,譬如警服换成了法袍,法官头上大盖帽不见了、审判桌上多了个法槌。但是说实话,改革的形式多于内容,不仅司法人员的思维和素质没有根本改变,而且司法系统内外的权力结构都基本保持原样,甚至因为司法改革引入法官的“三六九等”、业绩考评等制度而加剧了权力干预的制度化。现在走“回头路”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质问题,而且将葬送本来已经举步维艰的法治进程。
其实两种主张都有各自的道理,而许多道理光说是说不清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论个人认同哪种主张,笔者都赞成放到实践中去试试。一方面,笔者认为司法职业化改革确实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在这种状况下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归咎于司法改革,显然是根据不足的——司法根本还没有职业化,职业化之弊从何谈起呢?
因此,笔者曾主张建立“司法试验区”,给司法职业化一个真正的机会;到那个时候再论司法职业化的利弊,应更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即便反对职业化的人士也应该赞成这种主张,因为既然你们坚信职业化有害无益,那就等着看“洋相”好了,到那个时候你们会有更实在的“子弹”,而不只是像现在这样放空炮。
当然,司法大众化也完全可以有自己的“试验田”。笔者很高兴看到河南省似乎已经成了这块“试验田”,并期待若干年后它能为我们评价大众化的利弊,提供实实在在的证据——如果河南试验确实可以被定性为“大众化”的话。
不过在此之前,仍有必要保证这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司法改革的真问题而非假问题上。
什么才是真问题
什么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质问题?
实质问题显然不在于法袍或法槌这些外在形式。那些当初认为只要一穿上法袍、一拿起法槌,法治理念就从审判人心中油然升起的主张显然是太天真乐观了;假如那样,服装设计师和裁缝就能帮我们批量生产合格的法官。同样,“放下法槌、脱下法袍”也未必意味着法官就不“脱离群众”了;如果不健全的审判制度还是给审判者留下太大的腐败空间,那么即便我们的法官都成“两腿泥”,也照样“吃完原告吃被告”。
虽然某些外部条件的改善或许是必要的,但笔者从来不认为司法职业化就是脱下警服和大盖帽,更不在于造起外表气势恢弘的豪华法院大楼。一个称职的法官当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只知道背法条的书呆子,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因为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确实不在于逻辑,更不只是名词解释,而在于经验,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司法职业化从来不是要免除法官熟悉社会、体察民情的义务,而是要将法治和公正的基本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去。
事实上,如果说马锡五模式的就地开庭、田间办案有什么好处的话,最大的好处就是保证各方当事人尤其是相对弱势的老百姓公开平等参与的机会。就地开庭也许可以节省一点成本、增加一点便利,但是这些好处似乎是极其有限的。如果法官可以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处理案件,中国的诉讼成本其实并不高,笔者也不相信农民等弱势群体就没钱去法院打官司。
问题是对他们来说,法院“门槛”太高,法院的“水太深”,他们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的幕后交易太多,这样的官司他们确实打不起,更赢不了。如果我们的司法改革不能从制度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不妨试试就地开庭,这样至少可以把法官从深不可测的法庭上拉出来,到外面“晒晒太阳”,或许有助于减少幕后操作。不过如果这招不灵,法官还是当着双方的面说一套,背着某一方又做一套,或者不管各方怎么说,最后还得听领导的,那么看上去再“草根”的审判(或调解)方式,也无助于司法廉洁。
换言之,关键不在于审判或调解在哪里进行,或法官穿不穿制服,而在于审判程序是否能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做到基本公正;如果不能保证程序公正,如果当事人缺乏参与审判的平等机会,无论哪种形式改革都不能防止司法腐败。因此,司法改革的真问题既不是法官究竟应该高高坐在堂上根据法条判决,还是下到田间和群众共同断案,也不是法官是否应该“脱下法袍、放下法槌”,而是如何实质性地落实审判程序公正。
不错,程序公正看上去只是一个“形式”,但是落实程序有形式和实质之分。笔者认为继续纠缠于表面形式是徒劳无益的。司法职业化强调程序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显然不等于法袍、法槌这些外在形式,也不等于法官高高在上的表面权威;司法民主化侧重实体效果,但是这种效果显然也不可能在形式上反其道而行之就能实现。
归根结底,如果我们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平等机会,如果法官不能履行避免单方接触和幕后交易的基本职业规则,那么无论哪种形式主义改革都不可能实现司法廉洁与公正。
何谓中国特色
在司法大众化和职业化之争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宏观的“普世价值”和“中国特色”的立场分歧。那些主张大众化的部分人士认为,司法职业化改革盲目崇拜西方主流模式,丢弃了中国过去几十年形成的据说行之有效的传统办法,主张抛弃“西方崇拜”,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
笔者不得不说,这种主张在本质上是要退回到人治时代,不仅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是和30年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崇尚法治不是崇洋媚外的结果,而是中国人民和政府在饱受人治和政治运动之苦后达成的一致共识。假如革命时代形成的某些政治传统确实如某些人主张的那样对于治理当代社会行之有效,那么中国当年为什么还要改革开放?为什么还要建立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
这种主张的根本错误在于将民主、法治、人权这些中国宪法明明白白规定了的东西作为“西方崇拜”,而将人治、政治控制、权力干预等中国宪法明确反对的东西作为“中国特色”。既然混淆了基本是非并早有前车之鉴,这种主张在中国的失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河南高院院长之所以主张“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据说是因为“地方往往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上级的监督会使得下级法院判得更准确”。下级法院“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很可能是事实,但上级监督是否能排除干扰却是一个大大的问号。难道上级法院就一贯正确吗?难道上级不同样可能“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只不过进入这个关系网的台阶更高了、有能耐“干扰”的人更少了而已。
权力确实需要监督,但并非任何事情只要加上“监督”二字就变得清白乃至神圣起来,因为“监督”也是同样会被滥用的权力,有些腐败正是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就拿那个“打捞队长”来说,他捞钱的资本正是他作为检察官所掌握的监督权。原来最高检察院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授权检察机关派人前期介入许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而正是这种“全程监督”方便了甚至可以说造就了检察院中的某些贪官,就连那个本来和预防犯罪没有关系的“打捞队长”也来插一手。
由此可见,自上而下的监督虽不失为一种控权方式,但是绝非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万全之策;完全依赖上级监督非但不能消除腐败,而且只能改换腐败形式并将产生新的更大的腐败。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保证司法人员廉洁自律,只能依靠上级领导的个人品德、觉悟、能力和魄力,那么这不是从法治向人治的倒退又是什么呢?
如果河南省的各级司法机构只能靠加强上级监督才能维持基本廉洁,最终整个司法系统的廉洁都维系在一两个领导身上,那么即便我们可以假定该省的高院院长不仅能够保持个人廉洁,而且也有能力有效监督省内每年成千上万的司法行为,这位院长过几年退休之后河南司法怎么办?如果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就是“再找一个好院长”,那么这不是赤裸裸的人治又是什么呢?
在这种司法监督模式下,我们难道没有理由为河南法治的前景担忧吗?如果正是这种忧虑让我们10年前就在宪法中明确加入“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基本共识,为什么10年后的今天反而有人出来公开质疑这个基本点甚至反其道而行之?
河南司法试验的真正价值
预防司法腐败的根本不在于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而在于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事实上,河南高院院长在这方面的作为值得大书一笔;笔者甚至现在就可以断言,到这位院长退休的时候,他会发现这才是真正值得骄傲的造福河南法治的制度遗产。
据报道,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河南高院的裁判文书已在去年底全部对外公开,不少中院的判决书也已经公开,据说所有基层法院的判决书到下半年也都要上网公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和判决公开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制度。“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判决有猫腻,那么任凭判决者巧舌如簧,判决书中必然会留下不能自圆其说的蛛丝马迹,而“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腐败判决必然逃不过社会大众和法学界的检验。
这样,无需上级劳神,司法腐败通过正常的上诉和纠错过程就基本消除了。这才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廉洁的长久之计。当然,在法治基础相当薄弱、人治依然相当严重的现实环境下,上级监督和指导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位有远见的领导都不应以延续人治的方式行使权力,而是应该利用难得的机会建立推动法治进步的长效机制。公开判决乃至其中的反对意见,是司法改革早已应该做也完全可以做的事情,不这么做只能算是各地法院领导的失职。
司法改革虽然已进行了10年之久,但是实质性改革尚未起步——换言之,现在正是地方司法试验大有可为之时。至于具体措施及其形式究竟利弊如何,一是需要时间检验,二是也未必存在统一的标准答案。调解也许能妥善解决河南大部分案件,但是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法院很可能还是得以判决为主,或至少发现调解并不具备绝对的天然优势;某些县城或乡镇的法官也许可以到田间地头和群众一起断案,但是大城市的法官很可能还得穿着法袍端坐在审判席上判案。
因此,让我们不要再为穿不穿法袍、拿不拿法槌之类的表面形式争来争去,也不要总是用“西方崇拜”、“本土国情”之类的标签代替实质性论辩。河南高院正在推动的判决公开制度想必是河南乃至全国的法院一直都没有的,判决不公开难道不一直是“中国特色”吗?现在实行判决公开不正是典型的“西方崇拜”吗?这种贴标签、扣帽子的做法只能让我们回避司法改革的真问题,让我们的争论变得徒劳、无谓甚至扭曲、误导。
和经济改革一样,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仍然是“猫捉老鼠”的一场比赛。这场比赛曾经淘汰了计划经济,让我们发现了市场经济这只“好猫”;同样,各地司法试验的竞赛和淘汰也将帮助我们发现最适合中国或至少中国某个地方的法治模式。
笔者最后只想强调,司法改革不仅需要解放思想,而且也需要建立客观、公正和公开的评价标准。任何改革的成效都不是改革者自己说了算的,人民永远是改革的最终决定者和推动者。经济改革是如此,司法改革也是一样;地方司法改革的成效显然不能只由当地高院院长说了算,而是应该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让全国的媒体、学者、当地的法官和老百姓等多方共同参与决定。
在一个基本公正的评价体系下,中国司法改革虽然举步维艰,但前景依然是光明的。(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