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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字当头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
发表日期: 2018/7/12 15:10:27 阅读次数: 148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最高检:“严”字当头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

  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高艺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在总体上仍然呈现多发、但略有下降的态势。

  万春表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含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5种罪名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犯罪”8种罪名)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主要在于公安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并采取多重措施,积极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取得了一定效果。

  “然而,金融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万春指出,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万春告诉记者,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以下发案特点: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以这次发布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例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平台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重特大案件频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涉众型金融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始终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

  万春告诉记者,检察机关下一步将采取多重措施,一方面依法从严惩治涉众型金融犯罪;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相关社会治理,促进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落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检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始终保持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要把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同时,要结合办案促进金融监管工作制度的完善,强化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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