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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业务论坛法律业务论坛 → 防坠物法万万千,中国偏搞连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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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坠物法万万千,中国偏搞连坐法
发表日期: 2014/11/17 14:35:34 阅读次数: 217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1月16日,媒体报道重庆一5岁男孩遭高空坠落的搪瓷碗砸伤,又一次引发媒体对高空坠物责任的关注。按中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若无法确认高空掷物者,则全体住户都可能担责。对比之下,台湾、香港、新加坡和美国法律对高空坠物的规定,显得更有可取之处。

美国版高空坠物案中,沃尔夫诉美国福音传单协会案中,美国法院因无法确定19个承包商中的具体过错方而判决被告无罪

在沃尔夫诉美国福音传单协会(Wolf v.The American Tract Society,164 N.Y.30;58 N.E.31;1900)一案中,第一被告 The American Tract Society 将其23 层的大厦分包给19个承包商建设施工,原告去施工地点送货,被掉落的砖块砸伤,原告起诉建筑物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过失行为致人损害。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承包商的判决, 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由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商上诉,终审法院推翻了二审法院的判决。终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判决中作出的推测——受害人的损害是由承包商过失行为所造成——是缺乏完整的证据的,而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来承担。终审法院同时认为,19 个承包商只为其自己雇员的过失行为负责,而不为其他承包商雇员的行为负责。因此,法院判决对两个承包人的诉讼不能成立。

美国法院做出如此判决的原因是美国法律中并无“无过错责任”一说,有过错必有明确责任方

美国法律中并无“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一说。任何以被告过错(Negligence)为理由的指控,都必须以能明确证明被告过失为前提。如果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事实上或可能的因果联系,法官就不能为了所谓的“公平”的考虑扩大被告的侵权责任,让无辜者承担罪责。按照美国法律的原则,如果此案中所有承包商都要为砖块伤人负责,侵权法就背离了其初衷,不再是维护公正(justice)、惩处过失的工具,而是纯粹为了弥补受害者损失的利益工具,和社会保险无异。

台湾《犯罪受害人保护法》规定可先由政府赔偿受害者,再由政府向加害人求偿,在加害人不明确的情形下也可以保障受害人权益

根据曾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的叶雪鹏先生所撰《高楼坠物伤人,谁该赔偿?》一文,在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高楼坠物加害人不明确的情况,台湾民事侵权法的原则是“无罪推定”,即若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则不能将民事责任强加给所有的高楼住户。台湾《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根据叶雪鹏先生对此法条的解读,这里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具体加害人承担,断无让同楼的其他无辜住户蒙受冤屈的道理。

在台湾司法管辖范围内,若居民遭高楼坠物受伤或死亡,受害者或其遗属有权根据《犯罪受害人保护法》向行政机构下属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申请获得补偿。在查明加害人之后,再由政府向加害人要求补偿。

新加坡法律规定高空坠物罪不以是否造成伤害为标准,高楼坠物行为最高可被判2年或10,000新币罚款:2014年3月,一新加坡男子从三楼扔下两把椅子,无人受伤仍被判入狱5个月

按照新加坡《公共环境健康法案》(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规定,故意高空掷物或疏于防范导致的高空坠物初犯者会被处以最高2,000新币的罚款,第二次和第三次会分别被处以最高4,000和10,000新币的罚款。视情节还可以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例如,今年3月,一位名叫Chua Kim Hua的45岁男子因从三楼扔下两把椅子被新加坡法庭判决入狱5个月。若高楼坠物造成路人伤亡,除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须按照刑法另行处置。

新加坡政府以鼓励市民发现高空坠物时报警、从廉租房中驱逐高空掷物屡犯者、签发警告信防控高空坠物

为了保证对高空坠物行为的惩治的取证,新加坡环保署(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ency, NEA)在全国安装了700个摄像头,并鼓励市民发现高空坠物或高空坠物危险时果断报警。环保署还向高空坠物或可能造成高空坠物的行为签发警告信:截至2014年3月,新加坡政府已经签发了267,000封警告信。

另外,新加坡建屋发展局(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 HDB)还规定,若高空掷物屡犯者租住在新加坡政府的廉租房“组屋”内,HDB有权和其解除租房合同,将其驱逐出“组屋”。2010年,约80%的新加坡居民租住在政府廉租房里,被驱逐出“组屋”意味着这些人难以找到廉价的住所。

香港对构成造成人身伤害的高空坠物行为穷尽刑事侦查权,直到抓到真凶;政府部署大量自动识别坠落物体的摄像头并组织专人定期巡查,尽力保证对高空掷物行为的有效取证

在香港法律中,高楼坠物属于严重犯罪。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B条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若坠物涉及更严重犯罪如投掷腐蚀性液体或误杀,除受害者自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外,检方还可引用刑法条例检控。如发生在2009和2010年的高空抛掷腐蚀性液体事件,香港警方共悬赏170万港币。例如,如今年6月,一男子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大厦扔下一把电脑椅,造成楼下一无辜行人死亡,警方便以涉嫌谋杀罪逮捕并检控肇事者。

和新加坡类似,为了保证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取证,香港房屋署从1998年起部署了96套“固定式高空掷物监察系统”(FOMS)、21套可以自动识别坠落物体并提示管理人员的“流动式高空掷物监察系统”(MDCCTV)以及28套便携式高空掷物监察系统(MSS)。香港房屋署还组织由房屋署雇员组成的12队特别职务队,雇佣12队由前警务人员组成的特别任务队,巡查高空掷物行为。

在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以外,对租住廉租房的高空掷物者,香港政府还施行屋邨管理扣分制。若仅涉及“破坏环境卫生”要,扣7分;若涉及“高空抛掷可造成危险或人身伤害的物件”,扣15分。公屋租户两年被扣分数累积达16分,则会被政府中止租约,驱逐出公屋。2009年,香港警方在对立法会关于高空掷物的质询中表示“自屋邨管理扣分制2003年实施以来,高空掷物情况已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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