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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成功案例 → 劳动仲裁追讨欠薪、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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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追讨欠薪、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系列案
发表日期: 2017/12/29 15:19:47 阅读次数: 18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劳动仲裁追讨欠薪、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系列案

 

 

2011年起至2015年底李坚东律师陆续代理广西永凯糖纸集团员工近百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为他们追回总计数百万元的欠薪、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赢得广泛认可。以下为其中一个案例。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19591128出生,户口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龙岩路62号,身份证号码:452              ,联系电话:18934        

 

 

被申请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32318号房,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联系电话:0771-55971671

 

 

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2001年至2011年克扣的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66423元(2010年至20117月的加班未统计入内)。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公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总计33685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绩效工资7310元。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申请人2010年至20117月的加班费7600元。

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121月共工资4300元。

6、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1600(申请人劳动合同争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4300)。(以上六项赔偿请求数额合计170913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19799月进入黎塘饮食服务处工作,1989年调入黎塘糖厂工作,2001年企业改制后,成为被申请人的员工。2001年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200元,20038月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600元,2006年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20107月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300元, 20114月在未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下,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要求申请人去横县六景工业园工作。20118320119月底申请人因车祸受伤不能上班,经被申请人同意以2010年和2011年未得补休的加班天数用来折抵养伤,但被申请人只发每月500元的生活费,因此被申请人克扣了申请人2010年至20117月的加班费7600元 。

自从2001年企业改制至申请人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时,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但根本没有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安排补足休假,也未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发给足额的加班费,多年来一直都是每天15元,总计拖欠加班费66423(具体内容见证据中的拖欠加班费的统计表)。另外,申请人从未依法享受的公休假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公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总计33685元(具体内容见证据中的拖欠应付未付公休假工资统计表)。还有20107月至20115月中有9个月的绩效工资,被申请人仍拖欠申请人5100元未发(具体内容见证据中拖欠申请人绩效工资的统计表),以及20121月的工资4300元也拖欠未发。

由于被申请人多年以来屡屡拖欠申请人的加班费和工资,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1月底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还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1600元。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此 致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黄某某

2012523

 

 

 

 

 

注:下附劳动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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