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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案例成功案例 → 辩护人力证合同诈骗无事实依据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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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力证合同诈骗无事实依据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发表日期: 2017/12/29 15:26:06 阅读次数: 184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辩护人力证合同诈骗无事实依据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08月中旬广西富仙公司向南宁青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声称贵州息烽的李勇实施合同诈骗,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青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予以立案并网上通缉,20109月下旬被抓获。2010108日李勇家属委托李坚东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多次到南宁第二看守所询问李勇,了解案情。青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复印案件所有资料,并仔细认真的研读,发现案件正查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根本不能认定李勇犯有合同诈骗罪。为此,辩护人写了《关于李勇涉嫌合同诈骗的初步法律意见

》,和检察院沟通。检察院收到后,很重视,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少疑点,要求青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补充侦查。但在法定的期限内,补充侦查无任何进展。20114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李勇无罪释放。

以下是:

 

关于李勇涉嫌合同诈骗的初步法律意见

 

尊敬的青秀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

    

您好!现就李勇涉嫌合同诈骗的一些情况与看法向您汇报,请审阅。

1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息烽周家田煤矿和富仙公司2002319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是不严谨的合同,如合同第一条约定需方要煤是8000吨,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销售10万吨左右,又比如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合作后,另订长期合作协议,还有一些具体的重要事项没有明确,如每次具体的交货数量、交货日期、付款数额、付款时间、运费的负担等。而且煤炭历来是紧缺物质,价格变动幅度很大,在很长的一段履行期间内,煤炭的价格都固定不变,也不符合交易惯例,还有合同约定第一季度要煤5000吨,而签订购销合同的日期是2002319,离第一季度结束才有11天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在一个县份火车站内组织和发送那么多数量的煤炭,也是难以办到的,另外,我方还有一份2002318富仙公司与修文六桶乡清水沟煤矿签订的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要煤无烟煤50000吨,价格是一千万元。富仙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贰百万元,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交易贰仟柒百陆拾万元的煤炭,是否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履行也存在很大的疑问。因此,该购销合同只是表明双方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是不需要也不可能严格履行的合同,双方还需要相应的补充合同(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才有可能履行(比如2002329富仙公司给周家田煤矿的委托书)。

2关于富仙公司履行合同资格和能力的问题

富仙公司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该执照上明确注明: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没有提供煤炭经营许可资格证书。而煤炭经营许可资格证书明确经营的地域范围,富仙公司未能提供,有可能涉及其是否有资格履行购销合同的问题,因为富仙公司只是在南宁市工商局注册的一家公司,其煤炭经营应该在南宁的区域内进行,而购销合同第三条约定煤炭发货方式“到站是柳北站、收货单位: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山站:收货单位:合山电厂”,经营地点在柳州和合山。富仙公司的煤炭经营有可能是违法的,也即富仙公司没有履行购销合同的的资格。还有,富仙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贰百万元,就目前调查就已知,富仙公司在相隔仅一天的时间内分别与息烽县周家田煤矿和修文六桶乡清水沟煤矿签了两份标的额特别巨大、总标的额共两千七百万元元、合同履行期不到一年的合同,富仙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是二百万元,能有那么多的流动资金履行这两份合同吗?为此,请求侦查机关调查弄清富仙公司煤炭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问题。

3关于富仙公司受骗签合同问题

200278新城经侦大队做的《询问笔录》第3页,符富登反映:我是在南宁市民族大道63号欧景庭院B座三单元501号签的合同(即购销合同),合同由我公司林朝阳带到息烽县让李勇过目后,李勇也签名认可。

   该反映说明了一个事实,购销合同是富仙公司事先写好,签名盖章后带到息烽找李勇签字认可的。在此过程中,富仙公司说自己受骗签的合同,难以自圆其说。首先,作为一个想经营煤炭的法人,不可能不知道煤炭开采经营的准入条件。在该《询问笔录》第2页符富登说:我在南宁市写了一式二份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派我公司的林朝阳带合同到息烽县考察并签订合同,林朝阳到了息烽县后告诉我说李勇带他去看了煤矿,并且李勇的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我觉得可信就要林朝阳签了合同。那么林朝阳到矿上考察究竟考察了什么呢?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询问林朝阳、李贵义等当事人,影响查明事实真相,现在,有些当事人已经去世,加上时间已久,调查已经很难还原事实真相)难道仅仅是到矿上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如果那样还能算考察吗。富仙公司既然要大量的煤炭,作为一方去考察,肯定关心对方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考察的重心无疑会围绕是否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的种类和质量等问题展开。如果连这些关键的情况都不考察,仅凭李勇带去看煤矿,李勇的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这些表面的东西就轻易相信,就签合同,这符合交易惯例吗?

4关于周家田煤矿履行合同的一个关键问题

200714青秀经侦侦大队做的几次《讯问笔录》中,李勇曾多次提到富仙公司汇来的预付款已经用来订车皮付天路运费和把履行合同的煤拉到火车站台上,在辩护人调查过程中,李勇说是和富仙公司林朝阳到车站办理车皮的,还有其他当事人也证实了李勇的说法,可作为一个关键问题,侦查机关对这个说法却没有及时去调查核实。如果李勇说的话属实,在息烽火车站不可能不留下相关证据,而且这是事关是否履行合同,是否涉及合同诈骗的一个关键证据,侦查机关为为什么不及时调查呢?因此,请求侦查机关把这个情况调查清楚

5关于周家田煤矿在签购销合同时是否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问题

起诉意见书认为2000年周家田煤矿已被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以此推定周家田煤矿没有经营资格。这不符合事实,20009月周家田煤矿已被工商部门责令暂停停业,不能表明2002319签订购销合同时周家田煤矿是停业的,因为事隔已经一年多注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审批表”复印件的左边有“同意验照”的字眼,说明200144周家田煤矿是合法营业的)。还有,侦查机关尽管想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审批表”表明周家田煤矿没有经营资格,但该审批时间为2002510,是在周家田煤矿与富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一个多月的事情。还有,侦查机关和辩护人搜集到的证据表明,周家田煤矿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是20003620031231、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199912282003123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200112月至200412月,以上证据足以说明,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周家田煤矿是合法营业的。另外,息烽县煤炭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也证实了这个事实(另外,侦查机关也可调查周家田煤矿当时有否纳税的记录)。2004年因李勇的父亲得了重病,把仍在经营的煤矿转让给他人(这在贵州省工商局有据可查,请求侦查机关调查),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周家田煤矿当时是合法经营的,否则谁愿意接手煤矿呢。

5关于补充合同反映的问题

2002329富仙公司的《委托书》和2002524富仙公司和周家田煤矿签订的《合同执行中的补充合同》分析,可以看出富仙公司委托周家田煤矿收购不同种类的煤(不是购销合同所说的原烟煤),而且承认李勇是受周家田煤矿委托帮其办理收购、运输、结算煤炭事宜。另外,从这个补充合同可以看出,当初是周家田煤矿收取货款形成的债务,不是李勇个人形成的债务,也就是说不是李勇侵吞了货款。只是如补充合同所指“后因情况变化”,经过三方协商,李勇才同意把债务转由其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李勇有合同诈骗,显然很牵强。

6富仙公司的书证和符富登的《询问笔录》反映的情况前后不一致

以下需要注意的一系列证据。2002319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一季度要煤约定是5000吨。2002321富仙公司付20万货款,2002326富仙公司付20万货款,2002329富仙公司的给周家田煤矿发了《委托书》,委托内容:现委托息烽县周家田煤矿全权代理我公司在贵州省收购、运输、结算煤炭等事宜,资金由我公司保障。每月需要烟煤、半烟煤、无烟煤2-3万吨。2007110《询问笔录》第1页符富登说:我看在李勇有煤矿的份上就相信他能共赢给我煤,我就预付了二十万元预付款给李勇,谁知因汇款写错了地址,我怕他收不到就又汇了二十万元给李勇,谁知李勇通过关系,把本应退回给我的二十万也取走了。同一页符富登还说:如果不是李勇有煤矿我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先预付20玩元给李勇的(该两句话的意思都是富仙公司给周家田的预付款只应是20万元)。第2-3页符富登说:李勇收了我前后共计四十万元却一直不给我发煤,我不断的催促李勇给我发煤,李勇却一直不给我发煤,当时我就怀疑是否被骗了,在我一遍遍的催李勇发煤给我,后来我我催得急了,李勇就说能帮我在当地收煤,我以为他有收煤的能力就发了一个委托书,委托他替我收煤。2007118《询问笔录》第2页符富登说:案合同规定一季度已是季尾,这样我们就按合同先预付了四十万元给李勇,按合同规定李勇应给我发50万元的煤。同一页符富登还说: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于2002323将四十万元预付给李勇,李勇就应该在三月下旬给我们发50万元(约2000多吨)的煤(该两句话的意思都是富仙公司给周家田的预付款应是40万元,和2007110侦查机关对符富登询问内容,即只应是20万元预付款有矛盾)。综合上述分析,首先,符富登所说的催促李勇给他发煤,究竟是履行那个合同呢,如果是履行2002319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按照第一季度要煤是5000吨及需方先付80%的的么货款的约定,四十万元的预付款显然是不够的,怎么能说是李勇骗钱呢,那是富仙公司违约在先。其次,富仙公司从第一次付货款到发委托书间隔时间是8天,作为经营者,应当了解发货需要一个过程,因为要到车站办理车皮计划手续、还要组织货源、把煤拉到火车站,在火车站还要等发车,这前后需要较长的时间,按照符富登在《询问笔录》中所说,2002326最后汇钱之日到发委托书仅仅两三天时间,在付货款才两三天时间就不断催李勇给他发煤,这显然不符合交易惯例,还有,在这两三内就那么快怀疑自己被骗了,在怀疑被骗后,又轻易地的相信李勇有收煤的能力,发给周家田收煤的委托书,而且还在委托书中承诺“资金由我公司保障”。这样说法,不符交易惯例,很难令人信服。最后,富仙公司2007116出具的《关于预付百分之八十每款的说明》最后两句说:另外,我公司323付款,326款到息烽县西山乡周家田煤矿的正好,327李勇取完款,328销户。从此之后,我公司再也无法付款。“我公司再也无法付款”的说法,表明富仙公司除了已付的40万元,还想付款,预付款不止40万元,而这显然和2007110符富登《询问笔录》只应付20万元预付款的说法2007118符富登《询问笔录》所说应付40万元预付款的说法都不一致,还有,当时既然怀疑受骗,为什么还想要付款,还在委托书中承诺“资金由我公司保障”。以上说法前后不一致,可见符富登和富仙公司没有说实话。

7关于周家田煤矿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和银行出具不实开户情况等问题

2007118富仙公司《关于李勇合同诈骗的问题》中提到周家田煤矿没有营业执照,上面有关证据已经予以反驳。富仙公司还提到周家田煤矿没有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这只是富仙公司的一面之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排除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有,富仙公司还提到周家田煤矿在贵阳商业银行开户之前没有开户行和账号,这也和事实不符,在此之前周家田煤矿已经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有账户,在贵阳商业银行开户的原因当时李勇的妻子袁严群在贵阳商业银行,为了揽到储蓄,开的一个账户,后因违规怕问题闹大才销户,而且,贵阳商业银行息烽支行营业部给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的回执中说周家田煤矿的开户时间是20023262002328这也和事实有出入,因为2002319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就已经注明了周家田煤矿在贵阳商业银行的开户账号,而且富仙公司在2002321就给周家田煤矿在贵阳商业银行20万货款。在没有开户之前,富仙公司就先知先觉,给还没有存在的账号付款,而且周家田煤矿在开户前就在凭此账号收到了这笔货款,这不是很荒唐吗?还有,如果存心想诈骗,却要匆匆销户,这不仅不可能销毁证据,还无法用此账户继续诈骗,有那么傻的骗子吗?(贵阳商业银行息烽支行营业部出具不实的证明,有可能是担心因为其违法开户受到处罚所为)。以上问题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开户申请时间和销户申请时间、经办人是谁。以上纳税和开户事实请求侦查机关调查清楚

8有关是否是履行合同惯例的一个问题

2007124李勇在《讯问笔录》第二页说:要联系发煤必须先交铁路联运费,再交火车运费,才可以发煤。这种说法是否符合交易惯例,请求侦查机关调查清楚

9对侦查机关的一些质疑

200278符富登报案后,为什么侦查机关不及时去贵州当地调查了解,向周家田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李贵义了解。而是在时隔将近四年后才开始调查,这对查明事实真相有很大影响,还有对李勇有利的说法侦查机关为什么不调查,对李勇有利的“委托书”(在询问李勇的笔录中到,并且出示给李勇看) 侦查机关为什么不提供给检察院。作为辩护人希望也相信检察院能秉公办案,依法查明事实真相。

10关于李勇携款潜逃问题

起诉意见书中提到李勇携款潜逃,想以此证明李勇有畏罪的事实。但没有确凿的事实根据,首先,目前没有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其侵吞了给周家田煤矿的四十万元款(委托书和补充合同是最好的反驳证据)。其次,在富仙公司给周家田煤矿汇款时,李勇在息烽国土资源局上班,其后还上了两年多的班,如果真是畏罪,还敢在那里上两年多的班吗?侦查机关想用2004923日息烽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辞退李勇的决定证明李勇是畏罪潜逃同样没有说服力。

11本案是因富仙公司另有隐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

如前所述,2002319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是不严谨不需要严格执行的合同,还需要相应的补充合同(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才有可能履行。在付了货款40万元给周家田煤矿三天后,富仙公司发给周家田煤矿的委托书,实际上就是要求周家田用40万来完成委托书托付的事项,但该委托书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明确,而其他口头形式的约定,已经无据可查,成为纠纷的隐患,后因富仙公司不敢明说的隐情,不愿继续付款、不愿收煤,又想收回预付款,才产生如此的纠纷。

综上,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全面,对李勇有利于他自己的供述没有核实,而提供的富仙公司和符富登的说法又存在前后说法不一致的问题,其它一些证据也存在矛盾,周家田煤矿和李勇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诈骗的五种表现形式,李勇没有犯罪。周家田煤矿、李勇和富仙公司之间的纠纷只是民事上的纠纷,不应认定李勇犯有合同诈骗罪。以上初步法律意见,供侦查机关参考,谢谢!

                    

 

   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坚东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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