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状告武鸣区政府强拆违法胜诉案
2015年4月22日陆某某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武鸣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武行决字【2015】4号《武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在审理过程中,武鸣县人民政府撤销了该决定书,但只字不提撤销原因,法院也动员陆某某撤诉,代理律师李坚东认为武鸣县人民政府回避违法事实,建议陆某某不要撤诉。在此情形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日作出南市行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武鸣县人民政府在尚未对本案被征收房屋所处的武鸣县城厢镇五海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完成征收工作的情况下,即作出【2015】4号《武鸣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缺乏合法性基础,该决定违法。
实际上,在本次征地过程中,武鸣县人民政府违法不仅仅是尚未对武鸣县城厢镇五海村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完成征收,还存在其他违法的行为。判决后,武鸣区人民政府(当时已撤县改区)匆忙补办征地手续(代理律师认为系违法征地,因为广西自治区征地批文已失效),在征地后,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补偿。更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于2016年3月22日清晨突然强拆陆某某的房屋,严重侵犯公民
的合法财产,于是再次聘请李坚东律师维权,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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