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壮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乌江街000号,身份证号码:452 .
被告一:蓝XX,男,瑶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2号1 栋1区00 号房,身份证号:452
被告二:韦XX,女,瑶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2号1栋1区0000号房,身份证号:452
被告三:南宁市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一栋2318号
法定代表人:胡燕
电话:5523047 、5523040
诉讼请求:
一、解除三方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判令被告三返还扣款人民币22500元;
四、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8日,原告李XX经南宁市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购买被告蓝XX、韦XX的房屋一套,房屋坐落青秀区桂雅路1号南宁·联盟新城12号楼1单元603号。原告李XX作为买方,被告蓝XX、韦XX作为卖方,被告南宁市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蓝XX、韦XX支付购房定金贰万元,经纪方负责垫资给卖方解除房屋抵押,中介费用由被告蓝XX、韦XX支付,交易手续在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购房定金给被告蓝XX、韦XX,在经纪方见证下蓝XX、韦XX写了收据。因原告需到上海工作,与经纪方南宁市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协商后,于2016年7月11日将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叁拾叁万元(¥330000元)转账到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交由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管,以备在房屋成功交易过户后履行买方义务。原告已经充分完成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没能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8月16日,原告收到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退回的首期房款307500元,并被告知,被告蓝XX、韦XX违约,不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有22500元已经被蓝XX、韦XX珍作为中介费用付给了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原告与韦XX珍联系,韦XX说不能办过户的原因是金浚行公司没有履行垫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蓝XX、韦XX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没能办理过户手续,且经纪方与蓝XX、韦XX沟通后,将首期房款退回,被告蓝XX、韦XX已经违约,应该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南宁市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把22500元交给被告做中介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将22500元退回给原告。原告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蓝XX、韦XX和金浚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合同不能履行都负有过错,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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