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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报道 → 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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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任重道远
发表日期: 2014/8/4 8:36:27 阅读次数: 172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14年08月02日08:19  法制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朱磊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二十周年座谈会近日在北京举行,这次座谈会让这部1994年出台的法律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相比人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耳熟能详,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近些年来很少被提及。但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郭军看来,这部法律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不能被忽视。

  “劳动法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郭军对劳动法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在新时期下,劳动法律制度也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适应市场化需要应运而生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郭军曾参与了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据他介绍,劳动法是在中央1992年提出、1993年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决策的背景下,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打破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瓶颈,适应劳动关系市场化应运而生的。

  在谈到劳动法的特点时,郭军说,劳动法打破了企业的所有制界限,确立了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原则,建立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为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劳动法以划定基本劳动标准条件为法律底线,所有企业统一执行;以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所有企业统一遵循;建立一体化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确立了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统一的劳动制度规则,确定了法定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控原则。

  “劳动法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遵循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了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了鲜明的市场特色,这也是劳动法的生命力所在。劳动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制度活力。”郭军评价说。

  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

  郭军指出,市场化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性决定了劳动立法向劳动者倾斜。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我国劳动立法严重缺失,既没有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最高工时限制;既没有劳动合同规范,也没有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正当利益为代价,资本与劳动两大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不可偏废,否则企业的发展也无从谈起。

  “劳动法开宗明义,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基本宗旨,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郭军指出,正是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以及其确定的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既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又符合中国发展的国情,才促进了“强资本、弱劳动”前提下倾斜性的劳动关系相对平衡稳定,才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充满利益冲突的劳资双方相对和平和谐,才保证了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企业绩效的相对持续向好。

  “劳动法为劳动者依法主张和维护权益,企业依法规范和管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郭军说。

  此外,郭军认为,在促进劳动法治的建设与完善方面,劳动法也功不可没。

  郭军说,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在劳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并不是说在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劳动法,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出台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了大量劳动法规。由于后来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行政化,劳动立法便相应停顿。直到1994年,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急需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法作为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应运而生。

  郭军指出,劳动法旨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确立了向劳动者倾斜的基本原则,所有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统一适用的原则;确立了自主招工自由择业,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民主审议、及时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了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法定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原则、制度需要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加以细化和完善,也为后来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奠定了基础;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劳动关系法治化。劳动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期待劳动法律制度更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劳动关系出现了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那么,劳动法律制度该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

  郭军坦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适应其需要的劳动法当然也有其历史局限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有许多问题期待探索、研究。劳动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妥协的过程,无论从认识上还是立场上都会有许多分歧等待协调、弥合。因此,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不可能尽善尽美,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劳动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尚需进行深入思考;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基准法、集体协商法、企业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待尽快制定出台;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制度亟待改革……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法制化,劳动法律法规也必须不断发展完善,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需要,是经济顺利转型、企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郭军说。

  郭军表示,工会将重点推动工资、工时、集体合同、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制建设;进一步推动立法参与机制及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及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完善企业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制度,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职工体面劳动。

  “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依然任重而道远。”郭军最后说。

  (原标题: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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